從南博通報,談捐贈人權益的法律保障

文|莊志明律師

昨晚,江蘇省委省政府調查組就南京博物院事件釋出調查通報(以下簡稱“南博通報”)法律

從南博通報,談捐贈人權益的法律保障

此前,部分涉案書畫作品涉及早年被部分專家鑑定為“偽作”,這一細節一度引發公眾關注:捐贈出去的文物,所有權歸誰?博物館鑑定為“偽作”以及管理不善,捐贈人有沒有權利追責?公益捐贈的善意,能否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

這不僅是一個具體事件的追問,更是一次對我國公益捐贈法治環境的深刻檢視法律。值得肯定的是,此次南博通報雖未專門展開論述捐贈問題,但其依法追回文物、釐清責任、強化監管的處理邏輯,恰恰體現了現行法律體系對捐贈行為和捐贈人權益的尊重與保障。

一、捐贈不是“一捐了之”法律,權利義務均有法可依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法律。”

同時,《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文物的,應當依法辦理移交手續,博物館應當出具合法接收憑證,並尊重捐贈人的合法權益法律。”

這意味著:捐贈一旦完成並辦理法定交接手續,文物所有權即轉移至國家,由博物館代表國家行使保管職責;但捐贈人仍依法享有知情權、名譽權、監督權等合法權益——比如要求署名、瞭解文物儲存狀況、對嚴重失職行為提出質疑等法律

換句話說,捐贈是“託付”,不是“放棄”法律。公眾把家藏珍品捐給國家,是出於對公共文化機構的信任。這份信任,必須由法律和制度來守護。

二、管理失當≠捐贈無效法律,追責機制必須到位

在本次事件中,龐家捐贈的5幅畫作曾在多年前被部分專家鑑定為“偽作”,其中部分畫作更是被作為“偽作”低價賣出法律。有人疑問:既然是“偽作”,能不能要求返還?

從法律角度看,答案是否定的法律

只要捐贈人完成了實物交付、博物館實際接收,且無證據表明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捐贈行為即已成立,文物屬國家所有,不可撤銷,不因後續鑑定結論變化而改變法律。即便部分畫作曾被專家認為藝術價值有限或歸屬存疑,也僅屬學術判斷範疇,不具備否定捐贈行為法律效力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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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並不意味著博物館可以隨意處置法律。相反,正是因為文物已屬國有、由南博代為管理,其負有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若因管理失職導致文物損毀、流失,相關責任單位以及直接責任人須依法承擔行政乃至刑事責任。此次通報中對多名工作人員予以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正是這一法律責任的體現。

更重要的是,依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第18條、第21條、《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之規定,就博物館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未妥善保管捐贈物等行為,捐贈人有權查詢捐贈物使用、管理情況,提出批評、意見、建議法律。這不是“翻舊賬”,而是推動制度完善的正當訴求。

三、善意不應被辜負法律,制度需為捐贈者撐腰

公益捐贈是文化傳承的重要力量法律。據統計,我國博物館約20%的藏品來源於社會捐贈,許多國寶級文物皆由民間人士慷慨出讓。他們的行為,體現的是家國情懷,支撐的是民族記憶。

然而法律,如果每一次捐贈都可能面臨“石沉大海”“下落不明”的風險,誰還敢捐?誰還願捐?

因此,南博通報最後部分提出改進完善文物管理制度——規範出入庫全程留痕、設立社會監督委員會等——這不僅是對管理漏洞的修補,更是對捐贈人權益的制度性回應法律。這一舉措,應成為全國文博系統的標配。

筆者建議,所有接受捐贈的博物館必須依法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文物資訊、使用方式、展示安排及捐贈人權益;建立全國統一的捐贈文物資訊平臺,實現可查、可溯、可監督;探索設立“捐贈人回訪日”“榮譽展廳”等機制,讓善意被看見、被銘記法律

結語法律:法律是最善意最堅實的盾牌

南京博物院事件,是一記警鐘,也是一次契機法律。它提醒我們:文物保護,不僅是技術問題,更是信任問題;而信任的基石,就是法治。

捐贈人把傳家之寶交給國家,是對制度的最大信任法律。我們不能讓這份信任,在模糊的登記簿裡消失,也不能在沉默的庫房中被遺忘。

唯有以法律為準繩,以公開為常態,以責任為底線,才能真正實現“捐有所託、藏有所安、展有所期”法律

請記住法律

每一件捐贈文物背後,都有一個動人的故事;每一個選擇捐贈的人,都值得被尊重、被保護、被法律溫柔以待法律

因為,他們捐出的不只是文物,更是一份對文明的信仰法律

這份信仰,必須由法治來守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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