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晨肇事逃逸被罰1500元 律師:頂包助理也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或已超追責時效

近日,演員金晨駕車發生車禍後離開事故現場,其助理自稱為車輛駕駛者一事引發關注法律。浙江政務服務網最新公佈的對金晨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金晨被處以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8日,相關律師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稱,金晨助理徐某青此前謊稱自己為駕駛員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以及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以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交警通報法律

金晨交通肇事逃逸被罰款1500元

有網友質疑為何沒有對助理進行處罰

據紹興市公安局柯橋區分局1月30日釋出的警情通報稱,2025年3月16日中午11時許,金晨駕駛車輛途經柯橋湖塘街道一路段時,為避讓路上竄行犬隻發生單車事故,造成車內3人輕微受傷,及駕駛車輛、道路路牌、村居圍牆受損法律。事故發生後,金晨因臉部受傷急於就診,打車直接前往上海一醫院檢查住院,由徐某青留在現場報警處置。交警調查中,徐某青謊稱自己系駕駛員,民警經初查判斷為單車事故,未發現異常情況,遂按簡易程式進行處理。

金晨此後釋出微博表示,“作為一名公眾人物,我未能做好表率”法律

金晨肇事逃逸被罰1500元 律師:頂包助理也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或已超追責時效

▲行政處罰決定書

而最近幾天,浙江政務服務網公佈的對金晨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引發大家對此事的關注法律。處罰決定書顯示,金晨在實施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決定給予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有網友表示,此次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中並沒有說明對金晨是否進行了駕照扣分的處罰,此外還有人認為,該處罰中也並未提及對其助理徐某青是否進行了處罰法律

展開全文

2月8日,紅星新聞記者嘗試聯絡紹興市公安局柯橋區分局工作人員詢問相關問題,但是未獲得回覆法律。據金晨此前釋出的微博稱,由於事發突然,加上當時情緒緊張,助理向交警說明自己是駕駛人,並配合完成了事故認定。

此外金晨表示,當自己手術結束意識恢復後,瞭解了該事件的處理過程,認為自己作為實際駕駛員必須承擔全部事故責任及為此次事故中出現的不當處理承擔全部責任法律。因此,就讓助理立即聯絡保險公司,申請撤銷保險理賠,所有車損費用及路邊設施和房屋圍牆相關方的經濟損失由其本人全額承擔,相關賠付也已於2025年4月完成。

律師解讀法律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公開

但公開範圍限於決定書的核心內容

對於網友的相關質疑,紅星新聞記者採訪多位律師予以瞭解讀法律

對於沒有公佈是否對金晨駕照扣分,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資訊、違法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日期等事項,該法未明確要求在決定書中載明駕駛證記分內容法律

“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屬於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範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透過內部系統自動處理,並不構成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必載要素法律。警方通報中未提及記分,系因記分不屬於強制公開的資訊範疇,或在資訊公開時基於監督需要未予強調。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要求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公開,但公開範圍限於決定書的核心內容,並非所有附屬執行細節。實際記分執行以交通管理部門為準,該行為符合記分條件‘肇事逃逸未構成犯罪,一次記12分’,但無需在決定書中單獨公佈以避免資訊冗餘或影響行政效率。”胡磊說。

對於未提及對助理的處罰,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殷清利律師表示,鑑於金晨交通肇事行為尚不構成刑事犯罪,而且其行為尚未達到導致重大執法錯誤、嚴重社會後果等情節嚴重程度,所以該助理不構成包庇罪、偽造、毀滅證據罪等刑事犯罪法律。但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對其助理作出罰款、拘留等處罰決定。

胡磊同樣表示,金晨助理徐某青謊稱駕駛員的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法律。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該事故發生於2025年3月16日,警方通報於2026年1月,或已超過追責時效,故助理未受處罰。警方早前通報中僅描述行為,未認定騙保等事實,也無進一步處理。

不過,殷清利也認為,此次的行政處罰資訊僅針對金晨個人,所以不排除公安機關已經對其助理作出行政處罰,但未與金晨的處罰資訊同時公佈的可能法律

此外,對於金晨是否會因此處罰而被列為“劣跡藝人”,殷清利介紹,關於“劣跡藝人”認定的問題法律。依據《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演藝人員不得出現“因酒駕、無證駕駛、肇事逃逸、惡意滋事等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不過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認定為劣跡藝人主要針對吸毒、嫖娼、偷稅、酒駕醉駕、嚴重交通肇事、涉黑涉惡、嚴重失信、嚴重違反公序良俗等,而金晨只是一般行政違法,或不在劣跡藝人行列內。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陳哲雅

本站內容來自使用者投稿,如果侵犯了您的權利,請與我們聯絡刪除。聯絡郵箱:[email protected]

本文連結://www.jlhslvjian.com/post/12563.html

🌐 /